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7号)要求,决定删除《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》(赣震发防〔2011〕39号)第二章第五条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第三项“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”。
特此公告。
江西省地震局
2015年5月6日